
目前,地下室产权归属问题成为了业主、开发商、物业公司之间争议的焦点。那么,地下室的产权到底归谁所有?买了地下室就能拥有产权吗?本文将为您详细解答。
《人民防空法》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因此,现在的大部分新建小区都配备了地下室。但由于法律规定不明确,地下室的产权处于一种模糊状态。
在地下室产权归属问题上,应从地下室的建设、销售、分摊以及人防工程的权属性质等多个方面进行分析,而不应从单一或笼统的角度来看待。
通常来说,在商品房销售中,地下室中未分摊部位和空间的产权应属于开发商所有;已分摊部位和空间的产权应属于全体业主所有;而地下室中人防工程的产权应属于国家所有,由政府的人民防空办公室管理。
根据各小区建设实际,参照《物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判断,地下室权属应有以下两种情况:
1.建筑层高低于2.2米的地下室,根据《房屋测量规范》规定,层高在2.2米以下的地下室不计算建筑面积,不能办理房屋产权。作为公用建筑面积,业主在购房时已出资,根据《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第八条规定,公用建筑面积包括电梯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和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以及其他功能上为整栋建筑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建筑面积。该条所指地下室建设成本已包含在房价中,开发商不能单独议价和出售,产权应当归全体业主所有。
2.防工程的地下室,如果拥有独立使用空间且设计用于公用建筑面积,开发商可以通过出售、附赠或出租等方式处置。
即使开发商已将地下室出售或附赠给了业主,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房屋仅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无法取得权属证书。根据该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因此,业主所获得的仍然只是债权上的权益,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很难取得真正的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