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贷款担保中,并不一定必须提供抵押物。实际上,担保有五种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以及定金。因此,担保人并不一定是抵押人,需要根据担保方式来确定。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债权人为保障其债权实现,需要设立担保物权。
1. 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规定来履行主合同义务或承担责任行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请求偿还。如果其实际清偿额大于主债权,则保证人只能在主要债权范围内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求偿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保证人完全承担保证责任之日算起。保证人没有向债权人请求支付权利,但其权利主要是抗辩权和抵销权。
2.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占有抵押财产,将其作为债权担保而不转移。当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据民法典规定有权以折价或拍卖、变卖的方式获得该抵押财产的价款来优先偿还。
3.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或将其财产权利交由债权人控制,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按照民法典的规定以该动产或财产权利的折价或拍卖、变卖的方式来优先受偿。
4. 留置是指在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中,债权人依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当债务人未按约定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民法典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的方式优先获得价款来偿还。
5.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之一为了担保合同的履行,在事前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当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作为价款抵扣或退回。如果给付定金的一方未履行合同约定的债务,则无权要回定金。如果收受定金的一方未履行约定的债务,则应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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