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购房过程中,退房程序因违约方及所处阶段不同而有所不同。 商品房买卖不同于生活消费品,因其交易周期长、资金量大、涉及复杂权利义务关系等技术问题,求程序要求比较严格。出现退房情况可能有四种原因:买方违约、卖方违约、双方同意退房和双方都违约但达不成一致意见。
在订金(定金或认购金)阶段,如果购房者已付款且未签正式《商品房预售合同》,但未说明所付款项的性质和未做约定,购房者可要回所付款项。如果有预售许可证或产权证,并做出定金约定,若达不成一致意见最终未签订合同,定金不予退还。这种情况可能有违公平公正原则,应属强迫交易,购房者可起诉至法院。然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认同此类约定。
在做了预售登记但房屋未交付使用的阶段,若一方想退房,需先协商,看是否达成一致意见,如达成需以书面形式表示,签订正式退房协议。协议内容需包括解除原合同、违约责任、退款、如何履行等。如一方违约且未达成一致意见,解除合同的一方应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达到时解除。如对方异议,可申请确认解除合同效力。如双方协商达不成,可请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决。双方还应办理注销预售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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