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者有哪些退房权?

购房者有哪些退房权?

现在越来越多的人购买房屋,但同时也出现了各种想要退房的需求,那么购房者在什么情况下享有法定的退房权呢?

1. 购房合同无效

如果开发商的销售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购房合同将被视为无效,此时购房人有权退房。比如,开发商在没有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与购房者签订了购房合同,这种合同应属于无效合同,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退房。

2. 购房合同被依法撤销

如果购房人因为重大误解或合同签订时缺乏公平性,或者开发商以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手段使购房人在不真实的情况下签订合同,那么购房人可以要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合同。此外,如果交房时的实际情况与设计图纸不符,或相关尺寸超出误差范围,而合同未规定处理方式,那么购房人有权退房。

3. 面积误差

根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实际测量的建筑面积或套内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存在特别值,其中有一项超出3%的,购房人有权退房。在此情况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购房人提出退房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将房价款退还给购房人,同时支付房价款利息。

4. 开发商未经购房者同意改变设计

如果开发商擅自变更规划、设计,或者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情况,开发商未能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购房人,那么购房人有权退房。购房人应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是否退房,未回复的视为接受。

5. 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

如果地基基础沉降超过允许的变形值,钢筋混凝土构件产生变形、裂缝,砖石结构没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等质量问题,并经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被确定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购房人有权退房。

6. 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

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那么买受人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并获得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的规定,如果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开发商应将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定金退还给购房人。因此,购房者可以要求开发商退回购房款及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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