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了一份通知,旨在进一步优化商品住房销售管理。该通知明确了商品住房项目预售许可的办理、延期和资金监管等事项。根据通知,商品住房项目(包括共有产权住房)可以按栋申请办理预售许可,但规模不得过小,不能分层、分单元、分套(间)申请。地下可售仓储、车位等可以单独申请预售许可。预售资金监管应按范围进行,已纳入监管范围的预售资金不重复监管。此外,开发企业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已承诺单价的,申请预售许可应按照承诺价格填报一房一价。未承诺价格的,同一施工许可证范围内的楼栋,后期申报预售价格不得超过前期同品质产品申报的预售价格。预售许可的截止日期为预售方案中确定的房屋交付日期,预售合同中约定的房屋交付日期应与预售方案中确定的交付日期一致。
如果确实需要延期预售许可,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依法向项目所在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提出申请,每次延期期限不超过6个月,截止日期为不动产首次登记日期。申请预售许可延期时,开发企业应提交预售许可延期申请和确保项目交付的书面承诺和措施等,以确保预售资金专门用于工程建设。
通知还指出,商品住房项目在按规定办理现房销售备案手续后,如果因司法查封或行政限制解除、预售合同解除等原因,在满足现售条件的情况下未被纳入备案范围的房屋,可以再次申请办理现房销售备案手续。
© 版权声明:文章版权归作者所有,未经允许请勿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