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买卖不破租赁原则指的是即使出租人将租赁物让与他人,对租赁关系也不产生任何影响,买受人不能以其已成为租赁物的所有人为由否认原租赁关系的存在并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
例如,《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民通意见》119条规定,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继承而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合同对租赁人和新房主仍然有效。
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适用条件包括: 原房屋租赁合同仍然有效; 租赁物已经交付给承租人使用; 出租人将租赁物所有权让与第三人。特别的,租赁物必须交付给承租人使用,以作为租赁产生物权性质之法律后果的公示形式。只有在此情况下,承租人才能根据此对抗租赁物新的所有人,行使其合同权利。
© 版权声明:文章版权归作者所有,未经允许请勿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