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启动了全面的不动产统一登记。每位房产所有人都期望尽早获得属于自己的不动产权登记证书。然而,一些人对新版《不动产权证书》中使用期限的登记提出了质疑。他们认为业主的所有权应该是永久的,规定期限是不合理的。还有人担心,一旦有了使用期限规定,那么房东或房主们是否就变成了房客?
根据国土资源部的相关负责人介绍,《不动产权证书》是在我国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后,给予权利人的统一证明。它对于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规范登记行为等具有重要意义。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权利人申请登记、获取《不动产权证书》,表明了权利人的不动产权利得到了法律保护。权利人也能够根据证书记载的内容,及时快捷地了解自己的不动产财产状况,有效便捷地开展有关交易,保护和实现自己的不动产合法权益。
《不动产权证书》是重要的不动产权属来源材料,是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必备材料。它能够辅助登记机构审查登记的内容,提高登记质量和效率。《不动产权证书》的内容根据登记簿的记载填写。如果证书和登记簿记载不一致,除有证据证明登记簿确有错误外,应以登记簿为准。
证书上的使用期限指的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的使用期限,而不是指房屋所有权的期限。房屋所有权不存在使用期限的问题。
1990年,国家出台了《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基础上,建立了以出让、转让、抵押等方式为主要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对不同用途的土地使用权设置了一定的使用期限。土地的使用期限是土地使用权的重要内容,《不动产权证书》就应该记载土地使用权的使用期限。
据介绍,新版《不动产权证书》设置的使用期限不是无中生有。一方面,它能够让权利人以及相关利害关系人清楚了解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等权利的起止日期,需要续期的方便权利人及时续期,依法保护合法权利。另一方面,有利于保障交易安全,便于在转让或抵押等交易活动中依法保障权益。
此前,我国各方面的产权登记一直有使用期限。在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前的分散登记时期,土地登记也有期限,国有土地使用证上就有反映;部分房地合一城市的房地产权证书上也记载了土地使用权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