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购买新房或二手房时,很多人会混淆合同中的金款项。目前,买房涉及的四种金为:定金、订金、金和诚意金。根据法律界人士的解释,除了定金是不能退还的,后三者都可以无条件退款。你是否真正了解这四种金款项呢?
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量的款项,作为一种担保方式,也称为保证金。依照《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订金是指在购房者与开发商就房屋买卖的意向初步达成协议后,准备进一步协商签订的临时认购协议。通常的做法是在约定所选房号、面积、房屋单价及总价款后,约定一个期限。买方需在此期限内与卖方签署正式合同。买方支付订金即可获得在此期限内的优先购买权。一般情况下,订金被视作预付款。预付款不具备担保债务履行的作用,也不能证明合同的成立。在合同正常履行的情况下,预付款成为价款的一部分。在合同没有得到履行的情况下,不论是给付方当事人违约,还是接受方违约,预付款都必须返还原数。
金款项是指购房者为表现自己的购房诚意,而缴纳的一笔款项。缴纳金后,购房者可以获得房屋的优先购买权,并在房价上享受一定程度的优惠。等到楼盘正式开盘销售时,金款项的购房者再以优先选择的顺序选房,选中房屋后与开发商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如果购房者没有选中理想的房屋,开发商将把金款项如数退还给购房者。但是,金款项实质上是开发商在开盘前得到的大笔资金,并在短时间内收回,解决开发商的燃眉之急。
诚意金即意向金,这在中介与买房和卖房双方签定的合同中多有体现。其实,法律上并没有诚意金这种说法。中介与买卖双方签订什么诚意金条款,主要是因为我们交易市场的诚实信用体系还不健全。交易主体为了各自的利益,往往会违背诚实信用的原则,从而损害一方的利益。虽然后三者都是可以无条件退款的,即使如此,在签订任何条款时也要认真审阅,要保持警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