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承租人要求续租时,如果租约已到期,出租人可以提出合理变更原租约条件的要求,如将租金提高到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参照较高的房屋所在地租金水平定出合理的新租金。如果原承租人不同意,出租人可以与别人建立租赁关系。如果原承租人同意这些合法的条件,应另订租赁合同,并将新条件写入其中,然后向房管部门登记备案。
新租赁合同成立后,一旦任何一方有过失或故意侵害了对方的正当权益,就可能影响新合同的效力。例如,在完成租赁合同的登记手续后,出租人要求收取押租或其他额外费用,妨碍承租人居住使用,或者承租人不按合同规定交租,对方可以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违约人支付有关费用和赔偿失去的合法权益。
如果在租约到期后,出租人没有提出新的条件,承租人按原租约继续交租并被其接受,则视为租赁关系延续,并且是不定期的租赁关系。出租人没有正当理由时,不得随意终止租赁关系。
如果在租约到期后,出租人因自住需要,不愿意继续出租,未订立续租合同,则承租人应将房屋返还给出租人。如果承租人在当地政府规定的或双方约定的时期内确实无法找到房屋,出租人应该给承租人一定时间寻找新住房并搬迁。如果承租人不积极寻找新住房并按期腾房,出租人有权在合理范围内提高房租。当承租人有新住房可迁,但拒绝腾房时,出租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其搬迁,并要求其支付占房期间的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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