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宅基地超出面积的补偿问题,对于不同时间获得土地的情况,法律规定也有所不同。
在1982年以前,农村村民建房不得扩大宅基地面积。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如果未扩大宅基地面积,可以按照现有实际面积确权登记。
在1982年至1987年期间,如果农村村民建房超出宅基地面积,首先需要按照国家和当地的规定处理,通常是缴纳相关费用,然后才能按照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
在1987年以后,农村村民建房超出宅基地面积,可以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以便在今后分户建房、拆迁或改建时按照规定处理。但实际确权的面积只能是当地规定的面积。
因此,根据以上规定,1982年以前没有规定可依,1982年至1987年虽然有规定但无法实施,因此对于超出的面积只能给予确权登记。但在1987年《土地管理法》出台后,只能按照规定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因此,超出的部分将退还给村集体。如果该空地面积和院落不属于宅基地范围,而属于集体所有,个人将无法获得拆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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