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较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8条规定已经作废。现在,出租房屋的房主应当在出售前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并且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如果出租人没有按照规定出售房屋,承租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根据《解释》第21条规定,如果出租人出售租赁房屋时未在合理时间内通知承租人或侵害了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并且法院应该支持此请求。但是,如果承租人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如果出租人侵害了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承租人只能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而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不会因此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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