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住宅质量保证书》是一种书面文件,房地产开发商在向购买者销售新房时,向购买者保证房屋质量的文件,具有法律效力。开发商应根据《住宅质量保证书》上规定的房屋质量标准,承担维修和补修的责任。
由于房屋的特殊属性,国家对住宅质量进行了专项规定,要求开发商建造的房屋必须达到一定的标准,并要求开发商承担一定期限的保修责任。一般来说,房屋保修事宜应由开发商企业自行负责维修和处理。如果开发商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等其他单位负责保修事宜,必须在《住宅质量保证书》中对所委托的单位予以明示,以保证购房者的权益获得实际保护。
《住宅质量保证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核验的质量等级;
2、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内承担保修;
3、正常使用情况下各部位、部件保修内容与保修期: 屋面防水3年;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地下室、管道渗漏1年;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1年;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1年;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1年;管道堵塞2个月;供热、供冷系统和设备1个采暖期或供冷期;卫生洁具1年;灯具、电器开关6个月;其他部位、部件的保修期限,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用户自行约定;
4、用户报修的单位,答复和处理的时限。
保修期以及保修内容由开发商在《住宅质量保证书》上进行注明,不得低于国家规定。保修期从开发商将房屋交付给购房者之日开始计算。在房屋交付和验收时,购房者必须签字确认房屋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如果房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开发商应根据工程质量保证书承担赔偿责任。购房者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如果经核验确属不合格,购房者有权退房。
开发商必须在向购房者交付房屋时,同时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一并交付给购房者。为了保护住房消费者的权益,加强商品住宅售后服务管理,促进住宅销售,国家制定了《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并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北京市政管委、上海市住宅局、深圳市国土规划局和住宅局通知,要求他们严格执行这一规定。各级建设行政(房地产)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管理,确保商品住宅的质量。房地产开发企业则需要结合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规定,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的质量管理制度,保证使用优质产品,并明确与设计、施工、监理、材料、构配件、设备供应等相关单位的质量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