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使用按揭方式购买了一套房产,已支付首期款并向银行偿还了大部分本息。当他和王小姐结婚时,房产升值了4倍。半年后,夫妻共同偿清了购房款项余款超过2万元。但房产证上仍只有李先生的名字。由于夫妻性格不合,他们决定离婚。那么,这栋房子应如何分割呢?
离婚后共同偿还贷款的房产该如何分割?
关于这栋房产的分割问题,有两个争议焦点。首先,问题在于房产的所有权是否应该发生变化。虽然李先生在婚前自己努力支付了首付款和大部分房款,并在房产证上写有自己的名字,但在婚后,夫妻共同偿还了贷款,因此在理论上,妻子也应该享有部分房产所有权。那么,在离婚时,妻子是否应该拥有房产部分所有权?
第二个争议焦点是如何计算房屋增值部分。虽然众所周知,李先生的这套房产升值了4倍以上,但这一事实取决于夫妻共同偿还贷款时所对应的房屋成本。换句话说,房屋增值也与妻子付出的贷款金额有关。那么,在离婚后,妻子应该得到房屋增值部分的多少呢?
我国法律对此如何规定?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其最新的司法解释,离婚时不动产的所有权应由双方协商决定。如果双方未能就此达成协议,法院将判决不动产归属于产权登记方。在离婚时,夫妻共同偿还的贷款和财产增值部分,应由产权登记方向另一方进行补偿。因此,房产所有权仍然归属于李先生。
但李先生需要向王女士支付两种补偿:一种是共同偿还贷款支付金额,另一种是相应财产的增值部分。这两部分应如何计算呢?补偿金额的计算较为简单,即双方共同偿还贷款总额的一半,即约1万多元。而婚前房产的财产增值部分,新的司法解释规定了相应的方法。为了准确性,法官用一个公式进行说明,即夫妻共同偿还贷款额所对应财产增值部分应为:共同偿还贷款额/房屋成本(即实际购买价、还款利息和装修成本)×房屋增值(自结婚至离婚期间)。虽然这个公式看起来有点复杂,但其实非常简单,即根据妻子为房屋成本偿还的金额来计算其应得到的财产增值补偿。因此,王女士应该得到3万多元的房屋增值补偿,总共得到李先生约4万多元的财产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