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由济南市人大常委会发布于2001年6月15日,执行日期为同日,失效日期为2005年5月27日,共分为七个章节:
第一章为总则,旨在加强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规范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合理开发、利用、经营土地,节约、保护土地资源,根据国家和省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本市市区、县(市)城区、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适用本办法。
第三章为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规定市土地管理部门主管全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工作,县(市)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工作。
第四章为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及程序,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开发、利用、经营土地,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章为土地使用权,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年度供应计划,由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计划等有关部门,根据城市规划、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六章为法律责任,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方可出让土地使用权。依法征为国有的非农业用地,出让给原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将征地费充抵本办法规定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交付的其他费用,但房地产开发用地除外。
第七章为附则,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较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居住用地七十年;工业用地五十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综合或其他用地五十年。同时,依照本办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转让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确需转让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 版权声明:文章版权归作者所有,未经允许请勿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