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家的父母去世后,遗留了一套房产。当地面临着拆迁,李某认为这套房子属于父母遗产,他和弟弟都是继承人,应该依法进行遗产分割。然而,弟弟提供了一份房产证,上面载明争议房屋的产权人是他本人,因此他主张这套房子不是双方父母留下的遗产,而是他个人的财产。李某根据父母生前工作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认为,涉案房屋产权应该是双方父母,弟弟没有权利在自己名下登记房屋,相关登记机构在办理产权证转移时没有严格审查。他困惑的是,该如何解决这个问题:是直接提起继承纠纷的诉讼确认遗产份额,还是先启动一个行政诉讼撤销弟弟的房产证,然后再打继承官司呢?
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必须经过依法登记才能发生法律效力,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依据,而不动产权属证书则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也就是说,包括房屋在内的不动产物权变动,都需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和公示方式,以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的稳定和安全。然而,产权登记是由行政机构根据职权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现在主要以对相对人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为主,这也意味着权利表象与真实的权利归属存在偏差的情况。例如,房子在权利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他人无权处分,低价卖给第三人,并完成过户手续等等。
当行政机构出具的产权证与事实不符,进而影响到相关权利人的民事权利时,权利人应如何选择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之间呢?物权法解释(一)排名前列条和第二条中给出了答案:如果发生有关不动产归属、权利来源的争议,当事人提起的诉讼应按照法律规定受理。例如李某与弟弟针对涉案房屋权属存在的争议,应该是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争议,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来解决。即使弟弟提交了一份房产证,李某仍可以在民事诉讼中通过提交相反证据来推翻弟弟的房产证,并请求法院查明争议房产真正的权利人是其父母还是其弟弟。在此基础上,才能确定能否继承以及继承份额。需要注意的是,如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