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是针对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的建设行为制定的。违法建设包括: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规定进行建设;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规定进行建设;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或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和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
对于违法建设行为的相关当事人,法律规定了处罚措施:对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规定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可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于已经施工的项目,则除罚款外还可以没收违法所得。对于为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出具设计施工图纸的设计单位,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承建未取得许可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或个人,则可以被责令改正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监理单位、供水、供电、供气、电信、有线电视、电梯等企业和出售预拌混凝土的单位或个人也都有相应的处罚措施。
此外,相关部门还可以限制违法建设行为的相关权利,如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备案、房地产权证、有关证照和不予登记备案等,对于涉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的申请,必须向规划管理部门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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