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每个购房人都需要缴纳的费用,用于维修共用部位和设施设备,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为了规范全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工作,江西省住建厅与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江西省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自10月1日起开始实施。
若想动用维修资金,必须获得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并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书面同意,同时在小区明显位置进行公示。工程竣工后,业主委员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需组织相关方面进行验收,并签署验收报告,验收人员数量不得少于7人,业主占比也不能低于总人数的50%。
除非遇到六种紧急情况(如电梯故障、二次供水、排水系统故障、消防系统隐患、屋顶渗漏和房屋外墙脱落等),否则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必须得到双2/3业主的同意。若发生以上情况并经县、市(区)房地产主管部门核查属实,确实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进行应急维修,则可以直接使用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内业主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或业主委员会必须每月与开户银行核对专项维修资金账目,并每半年公布如下信息: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金额;发生物业维修、更新、改造的项目和费用以及按户分摊情况;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其他有关情况。业主对公布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复核。物业已申请使用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情况下,必须按幢公布资金,如果一幢住宅有多个门号,需要按门号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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