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通常情况下,准备结婚的夫妻会在恋爱期间购置房产作为婚后使用。但是,如果感情破裂,如何分割房产就成为一个头痛的问题。婚姻存续期间,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同居期间购买的房产在分手时是否也可以参与分割呢?
案例:
刘小姐和男友张某于2002年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不久之后开始同居生活。至今,他们共同生活了五年,并在同居期间男方出资购买了一套商品房。现在想要分手,那么刘小姐是否可以要求分割这套房屋呢?
同居购房不等于共同财产
同居关系与婚姻关系不同。在婚姻中,所得财产除法律规定及夫妻双方明确约定财产分别所有外,婚后所得财产一般为共同共有,而同居关系期间所得财产则不然。根据较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之规定,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的分割原则是:在同居关系期间各自所得的收入归各自所有,共同所得的收入和共同购置的财产归双方共有。因此,共同出资购买和共同付出是认定财产权属的关键。
房产归属要看产权登记
恋爱同居期间,双方房产的归属判定主要取决于出资证明和不动产产权登记。首先,房产证上所署的购房人的名字确定房产的归属。如果是两个人合买的(即《购房合同》上签署了双方的名字),则是共同所有,应属于共有财产的分割问题。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共有财产分为两种:一种是共同共有,即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共同共有多存在于具有特殊关系的人之间,如夫妻、家庭之间;另一种是按份共有,即共有人按各自享有的份额对共有财产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所占份额取决于出资比例
那么,不动产的权利人一定享有房屋产权吗?也不一定。例如夫妻共有的房屋可能仅仅登记在夫妻一方的名下,可见,不动产的登记只是权利的一种公示,该公示与实际情况本身不一定相符。根据《物权法》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针对刘小姐的情况,因为她并没有出资购置房屋,所以该房屋不属于双方的共同财产。在恋爱期间购置房产需要理智,共同购置财产时,确保自己的出资证明才能在日后避免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