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有土地的用途改变意味着国有土地的使用性质改变。由于这涉及城市建设规划等一系列问题,我国法律对改变国有土地用途做出了严格限制,原则上不允许更改已经批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用途。《土地管理法》第19条规定,未经批准改变国有土地用途的,土地管理部门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并注销土地使用证。
但是,法律允许已经出证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持有者通过特定的程序申请改变土地使用权的性质。《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8条规定,土地使用者需征得出让方同意并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才能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及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7条也规定,土地使用者必须获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才能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因此,公民改变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用途,需要按照以下程序办理:首先,土地使用者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改变土地使用权用途的申请,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地使用者的申请进行审查,并给出答复。其次,如果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改变土地使用权用途,土地管理部门和土地使用者将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并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进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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