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根据《合同法》第186条规定,在财产的权利转移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因此,赠与方可以随时终止赠与合同的履行。
房屋赠与是指一方自愿将自己的房屋无偿赠与他人,这是双方自愿的民事法律行为。赠与合同必须由房屋赠与的双方当事人签订。
此外,房屋赠与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况包括:赠与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其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或者赠与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赡养人;赠与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
如果房屋赠与还没有办理过户手续,赠与方是可以撤销赠与的。根据《合同法》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因此,只要未发生产权变更,没有进行不动产变更登记,赠与方可以随时撤销赠与,将房子要回来。
但是,如果赠与合同进行了公证,赠与方就不能任意撤销赠与。公证是证明法律行为、协议、合约真实性及合法性的一种文件,一旦进行公证,赠与人的赠与意愿即可明确,因此,赠与人不能随意撤销赠与。
此外,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已经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也不能任意撤销赠与。
对于离婚协议中涉及房产归属的条款,根据《合同法》规定,在财产的权利转移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即夫妻一方将个人房产约定为共同或按份共有,赠与人在产权变更登记之前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因此,在没有进行产权变更之前,离婚协议也可以适用这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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