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在房地产买卖合同交易过程中,许多开发商或中介公司要求买房人先交付定金再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这种做法导致很多买房人无法退回定金,引起已购房者的不满,同时也引发准备购房者的担忧和疑虑。
对于购房定金问题,需要了解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况。开发商通常在与买受人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通过认购、订购、预定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定金。如果买受人不签订合同或双方对合同条款无法达成共识,很多开发商不会退还定金。这样的约定非常不利于买受人,使得买受人在签约时处于被动状态,而且买受人也很难在定金不能退回的情况下反对不公平的条款,无法体现公平、公正的合同原则。
一些购房人错误地认为购房定金与其他商品买卖一样,交了定金就是购买了这个产品,如果决定不购买,那么就算失去定金,认为无论是什么原因导致房子无法购买,定金都不能退回,甚至有些人放弃了取回定金,这其实是错误的。实际上,定金是可以退回的。那么在什么情况下定金可以退还,什么情况下不能退还呢?
当前与定金有关的法律规定有《合同法》、《担保法》、《担保法司法解释》、《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部分规章有《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如果支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则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如果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则应按两倍的价格返还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8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支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如果支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则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如果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则应按两倍的价格返还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六部分第115条规定,如果双方约定以支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的担保,则支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则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如果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则应按两倍的价格返还定金。
《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如果出售方通过认购、订购、预定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担保,因当事人一方的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则应按照法律规定处理定金问题,如果不是当事人双方的原因导致无法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则出售方应返还定金给买受人。
此外,建设部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的费用,则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抵作房价款,如果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则开发商必须返还相关费用给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