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房产继承需要哪些证明和材料?

青岛房产继承需要哪些证明和材料?

11月份,青岛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的王建副主任在网络在线问政活动中与广大网友交流不动产登记政策法规。针对农村房屋不动产权证问题,宅基地建房者可以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在房产继承问题上,申请人可选择两种方式进行不动产继承登记。根据相关法规规定,申请人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生效的法律文书。如果未提交该类材料,申请人需要提供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的死亡证明、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所有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声明以及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享有不动产权利的材料和所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等材料。登记机构会依法查验和询问,符合条件即可受理申请。

在夫妻双方房屋所有权归属问题上,根据购房合同情况决定所有权归属。如果签订的合同为夫妻双方,则不动产权证书为两人共有;如果合同只有其中一方的名字,则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会询问申请人房屋共有情况。如果房屋属于单独所有,则登记为单独所有。

若对不动产权属证书印章及登记档案的合法性存在疑问,可以前往核发该证书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咨询解决。根据相关法规,伪造或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以及买卖或使用伪造或变造的证书或证明,将会被不动产登记机构或公安机关收缴,并视情节处以相应的惩罚。如果存在违法所得,将进行没收;如果给他人造成了损失,则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则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如果构成犯罪,则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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