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在2001年购买了一套房产,但由于中介公司法人携款潜逃,他只交付了2万元房款,未能办理房产证和过户手续。十多年后,房价大幅上涨,所需税费也随之水涨船高。开发公司称房屋尚欠1万元房款,只有王先生支付该款项,才能办理房产证和过户手续。然而,王先生拒绝支付高额税费,他认为自己已经较多地支付了费用。最终,王先生将此事告上法庭,要求开发公司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法院认为,开发公司与王先生重新建立了买卖关系,并需各自承担所需税费。专家表示,对于购买人来说,税费增加并不明显,而对于开发商而言,所需缴纳的税费则非常高。是否承担税费,取决于开发商与购买人是否建立了买卖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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