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者在房屋交付时需缴纳房屋维修基金,其中包括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和房屋本体维修基金。专用基金用于公用设施、设备的更新和改造,不得用于其他用途。房屋维修基金实行钱随房走原则,即在房屋转让时,账户余额也会转移给新的产权所有人。在合肥,购房者需按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交纳房屋维修基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未配电梯的物业需缴纳购房款总额的1%,配电梯的则为购房款总额的2%。业主应在房屋交付前缴纳专项维修资金,可以直接存入专户或委托开发企业代交。管理方面,一般由房地产行政主管机关代管,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则由其行使管理权利。房屋维修基金需用于住宅公共部位和设施设备的维修,且须得到2/3以上业主同意。任何私自挪用房屋维修基金的行为均会受到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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