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陕西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于7月31日发布通知,规定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相关事项。该规定提高了贷款额度,单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可贷款不超过50万元,借款人及配偶同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的可贷款不超过75万元。同时取消了原先的贷款额度与公积金余额相关联政策。在核定借款人及配偶收入时,月工资总额按公积金缴存基数计算,未缴存公积金的则按实际收入金额计算(需提供银行流水或完税证明)。贷款期限为1-30年,年龄与申请贷款期限之和原则上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对职工确需要延长贷款年限的,经本人申请,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后5年。规定从8月1日起执行。
此规定只适用于陕西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公积金贷款申请的职工,旨在提高公积金使用率。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公积金贷款时仍以账户余额为参考,贷款金额为账户余额的18倍。对于在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长庆油田分中心、西安铁路局分中心缴存的职工,若账户余额不足,可持身份证前往各自管理机构开异地贷款缴存证明,再前往陕西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委托银行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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