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主体有哪些要求?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主体有哪些要求?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出让方应该是由市、县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承担。但是省辖市所辖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并不包括在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无权作为出让方订立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除非是在2005年8月1日之前作为出让方订立的出让合同,并在起诉之前得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的追认,才能有条件地认定为有效。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受让方可以是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但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如果想要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先成立三资企业。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并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必须由市、县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在审批土地权问题上,省辖市所辖区并没有得到授权。如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出让方与受让方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则应当认定为无效。唯一的例外是:在本解释实施之前,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出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在起诉之前得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的追认,可以认定为有效。根据国务院的规定,中外企业和个人都可以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并进行土地开发、利用和经营。外商投资企业如果想进行成片开发,则必须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的规定进行注册,成立中外合资或合作企业或外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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