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女士是陶然湖景小区的业主,她购买的房产已经交付,但是开发商北京海某腾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一直未能办理房产证备案,导致张女士向法院起诉开发商违约未办理房产证。法院裁定开发商违约,并判决加上2%的违约金。最终,张女士获得2%房价的违约赔偿。市一中院也就维权建议提出了具体建议。
张女士在购房时与开发商达成协议,规定开发商应在60天内办理房产证登记备案。开发商未能执行协议,并导致张女士无法办理房产证。张女士最后向法院起诉开发商要求支付违约金。一审法官认为,张女士起诉开发商要求支付违约金的时间应在备案期满后的两年内提出。虽然张女士声称在入住后多次与开发商协商,但没有提供充分证据,因此一审法官驳回了张女士的诉讼请求。张女士不服,上诉到市一中院。
二审法官指出,在备案期满后至张女士提出诉讼请求的期间内,张女士一直在向开发商主张权利。因此,张女士向法院起诉的时效应该从她最后一次向开发商主张权利的时间算起。虽然张女士在一审时提供了相关证据,但一审法官并未仔细查明,致使认定事实错误。因此,二审法官对案件进行了改判。
法官建议业主,如果发现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不必马上起诉,但必须及时向开发商主张自己的权利,并准备相关证据以打断诉讼时效。在该案中,张女士和开发商的协商过程都有书面留存,这些信件起到了证明时效中断的作用。然而,一些业主虽然及时与开发商沟通,但因缺乏书面证据,导致法院无法认定,最终败诉。
© 版权声明:文章版权归作者所有,未经允许请勿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