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遗产分割应考虑生产和生活需求,而不应削弱其效用。如果遗产不宜分割,可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进行处理。
这条规定强调了在房屋遗产分割过程中,需要遵循两条基本原则:第一,必须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求,不应将无法分割的房屋遗产强行分开,以免影响正常生产和生活;第二,不应削弱房屋遗产的使用价值,因为房屋是为了生产和居住而存在,继承分割不应改变其使用属性。
由于房屋属于不动产,不能便捷地移动,因此,房屋遗产分割需要考虑到继承人的实际需要和各人的利益。可以采用以下两种方法进行分割:一种是采取折价补偿的方法,即归居住使用者所有,按各继承人的份额进行折价补偿,并根据当地市场价格合理评定房屋作价标准。另一种方法是采取共有的形式,共有分为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两种形式,继承人可以按其喜好进行选择。
在进行房屋遗产分割时,最好采用折价补偿的方法,以彻底解决房屋继承纠纷。但是,如果折价补偿一方难以负担,同时需要兼顾其他继承人的利益时,共有方法也是可行的,可减少矛盾。
© 版权声明:文章版权归作者所有,未经允许请勿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