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同可以分为预约合同和本约合同,根据是否有预先约定来划分。预约合同是当事人约定未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简称预约;本约是为了履行预约合同而订立的合同。预约和本约在性质和法律效力上有所不同,二者不可混淆。预约与本约有下列差别:
1、订约时间不同,预约属于前契约阶段,承担的民事责任属于缔约的过失责任范畴。而本约是在民事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全部定型后签订的,双方应承担的义务是合同义务。
2、预约合同是诺成合同,不受要物约束,强调当事人主观意志在合同成立中的决定作用。而本约则一般受要物约束,交付是合同履行的重要内容。
3、签订预约合同的目的是订立本约,由于本约所约定的义务是合同义务,则直接具备履行内容。由预约到本约的签订,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将预约所确定的原则贯彻到本约的合同条款中。
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5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则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这意味着认购书实际上应该被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即认定其名为预约实为本约。该条解释旨在保护认购人即买受人的利益,规定了预约转化为本约的条件,从而使得认购人的权利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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