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政策规定,只有在缴存地才能使用公积金,而少数城市已经实现了公积金互贷互通。在使用公积金前,需要确定所在城市是否有能够互贷互通的城市,并检查想要使用公积金的城市是否在规定范围内,具体以当地公积金管理政策规定为准。
依据规定,职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情形包括: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离休、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出境定居,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的,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不在本市就业且离开本市的,职工享受城镇较低生活保障的,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造成生活严重困难的,以及因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发生特殊病症且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参照公积金中心网站的部门文件栏目)。根据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会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宣告死亡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如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会计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时,需要单位核实并开具提取证明。职工必须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管理中心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不超过三天内作出准予或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受委托银行会办理支付手续。
借款人可以向贷款银行提出书面贷款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或者直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等待审批。经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审批通过的借款人,需与贷款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办理抵押登记、保险、公证等相关手续。贷款银行会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将贷款一次或分次划入开发商在贷款银行设立的售房款专用账户或直接转入借款人在贷款银行开立的存款账户。借款人必须在贷款银行开立还款账户,并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时归还贷款本息。贷款结清后,借款人需从贷款银行领取贷款结清证明,取回抵押登记证明文件及保险单正本,并到原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