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海这个国际大都市,有许多刚需购房族群会优先考虑购买二手房。一方面,与新房相比,二手房的单价更高,可以在更好的区域购买一套房,另一方面,二手房的总价相对较低。然而,如果在二手房交易中处理不当,就会引起日后生活上的一些争议,例如购房合同。因此,二手房交易陷阱较多,购买时一定要谨慎。下面是房天下为大家总结的几种无效合同,以免除大家购房风险。
1.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根据我国的《民法通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需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实施民事行为。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房屋买卖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签订合同,否则属于无效合同。
2. 限制行为能力人没有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限制行为能力人只能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买卖房屋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签订合同或获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没有法定代理人的同意,限制行为能力人自己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的。
3. 以欺诈为目的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指一方当事人以捏造事实或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导致对方当事人错误认识而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
4. 以胁迫手段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指一方当事人以使对方财产、肉体或精神受损害的威胁,强迫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5. 乘人之危签订的经济合同。 指一方当事人利用对方危难或迫切需要,强迫对方接受明显不利的条款,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6. 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指双方当事人故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签订的合同无效。
7. 当事人之间没有签订书面房屋买卖合同,又无据可查。也会被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 版权声明:文章版权归作者所有,未经允许请勿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