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通常情况下,签署了房屋买卖合同后就必须履行,但是不怕一万,只怕万一,如果真的无法履行,那么这个合同能否解除呢?
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买受人在以下情况下可以行使解除权,解除与开发商之间的买卖合同:
1、如果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按照《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2、如果开发商将同一房屋进行抵押,导致买受人无法取得房屋,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按照《解释》第八条规定,如果出卖人在买卖合同订立后,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导致买受人无法取得房屋,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此外,买受人还可以请求返还已付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3、如果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按期办理房屋产权登记,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按照《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如果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产权登记,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4、如果出卖人故意隐瞒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将房屋出售给买受人,那么买受人可以在知晓之后解除合同。
按照《解释》第九条第二项规定,如果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5、如果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按照《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如果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6、如果套内面积或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不符,且面积误差超出3%,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
按照《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如果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建筑面积与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且面积误差比超出3%,那么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
7、如果出卖人迟延交房经催告后三个月期满仍未交房,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按照《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如果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该被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