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业主委员会是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其委员应由业主担任。如果物业管理区域内存在以下情况之一,所在地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与住宅出售单位一起组织召开排名前列的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1. 公有住宅出售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
2. 新建商品住宅出售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
3. 住宅出售已满两年。
业主委员会应该维护所有业主的合法权益,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1. 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
2. 选聘或解聘物业管理企业,并与其订立、变更或解除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3. 负责设立物业维修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如有设置;
4. 审定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财务预算和决算;
5. 听取业主和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
6. 监督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的合理使用;
7. 履行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业主委员会应定期召开会议,会议必须由过半数委员出席才能有效,作出决定必须经过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业主公约是有关物业使用、维修以及其他管理服务活动的行为规范,对所有业主具有约束力。使用人应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公约自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业主委员会应在业主公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其报所在地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所有人员具有约束力。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 版权声明:文章版权归作者所有,未经允许请勿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