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可以退税的是之前购买的房子,但必须符合条件才能退税。通常情况下,如果购买新住房时的金额少于原住房销售额,那么可以按照两者金额的比例退回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如果新住房的金额大于原住房的销售额,那么扣除应缴纳的税费后,剩余的金额可以完全退回。但是,要满足两个条件,第一,新住房必须是未进行过二次交易的,第二,出售和购买的时间必须在12个月之内才能退税。
具体规定如下:
1. 如果个人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原住房销售额,则全额退还已缴的个人所得税;
2. 如果个人新购住房金额小于原住房销售额,则按照比例退还已缴的个人所得税;
3. 如果出售或新购买住房的房屋产权人属夫妻与其他人共同拥有,则按照夫妻双方占房产价值的比例计算退税;
4. 如果个人部分拥有出售或新购买住房产权,则按照个人占房产价值的比例计算退税;
5. 如果个人办理退税只退得部分税款,但1年内又新购买住房,则可以再办理未退税部分的税款。
以广州为例,在办理退税时必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A. 个人出售和新购住房的时间应在1999年12月2日之后且时间间隔不超过12个月。个人出售住房的时间以个人所得税完税证上代扣税款的时间为准,而个人购买住房的时间则可以根据以下三种时间来确定:a. 商品房买卖合同在房产交易所确认登记的日期;b. 排名前列期房款发票上注明的填发日期;c. 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填发日期。
B. 个人出售和新购住房都必须位于广州地区范围内(包括三区和两市)。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购买和出售同一套房屋,则不能享受此项退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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