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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女士是莞城的一位市民,目前她正与丈夫处于婚姻纠纷状态。徐女士的公婆在5年前支付了40万元的首期款,帮助徐女士和她的丈夫购买了房屋。当时,公婆表示这笔钱是作为赠与的,不需要还款。但现在,徐女士的儿媳闹离婚,公婆却改口说当初购房款是出借的,需要徐女士夫妻归还其中的一半,也就是20万元以及利息。针对这个问题,徐女士想知道公婆的出资属于什么性质?自己是否有义务偿还一半以及利息?
广东宝威律师事务所唐胜利律师表示,由于当时没有签署借款协议,且房产证明是登记在徐女士夫妻名下的。按照公序良俗和惯例,父母给子女买房通常不会签订书面房屋赠予合同。因此,根据法律惯例,法官通常会认为将房屋产权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情况是将房屋直接赠予子女,属于子女的婚前个人房产。如果房屋产权登记在儿子和儿媳双方名下,则视为对双方的赠予,属于双方的共同房产。综合来看,徐女士不应该偿还公婆当初的购房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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