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适用范围
1.1本规范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协议方式出售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况。
1.2在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出售国有土地其他权利的情况下,应参照本规范。
2.引用的标准和文件
下列标准和文件所包含的条款,通过在本规范中引用而构成本规范的条文。
本规范颁布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这些标准和文件都将被修订,使用本规范的各方应使用较新版本的下列标准和文件。
GB/T 18508-2001《城镇土地估价规程》
国土资发[2001]255号《全国土地分类》
国土资发[2004]232号《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
3.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7)《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
(8)《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9)《协议出售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
4.总则
4.1协议出售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内涵
本规范所指的协议出售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协议方式出售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由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使用权出售金的行为。
4.2协议出售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2)诚实信用原则。
4.3协议出售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范围
除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外,出售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采用协议方式,主要包括以下情况:
(1)政府供应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以外用途的土地,在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
(2)原划拨、承租土地使用人申请办理协议出售,《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土地租赁合同》或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政府规定没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售的,经依法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
(3)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办理协议出售,《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政府规定没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售的,经依法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