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业主大会对于社区里的每一位业主来说都很重要,因为它涉及到业主们切身的利益。建立小区业主委员会是当今和谐社会的基础性工作之一。业主大会的顺利召开可以帮助业主维护自己的权益,真正实现业主自治。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所有业主都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
以下介绍了业主大会的会议形式和表决方式。
(一)业主大会的召开方式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大会的两种召开方式:集体讨论和书面征求意见。一般情况下,业主大会采取集体讨论的方式,这种方式能够充分展现各方的意见。但是对于一些问题,业主之间没有争议,可以通过书面征求意见的方式,这样能够节约时间和成本。
(二)业主大会的投票权限定
业主大会的召开必须满足人数或投票权的限制,以体现多数人的利益,保障所作出的决定的科学性、合理性。《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投票权的限制为,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必须有持有投票权超过一半的业主参加。
(三)业主参加大会的方式
业主可以亲自参加业主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这是《物业管理条例》所规定的。
(四)业主大会的表决规则
业主大会的目的是形成有关物业管理事项的决议。因此,业主大会的决议形成规则是非常重要的,这些规则的设计将直接影响到决议的合理性、代表性和科学性。各国立法都实行多数决定原则,但采用的决议方法主要有普通多数同意方式、特别多数同意方式和一致同意方式三种。在我国,只有普通多数同意和特殊多数同意的决议方法。要是作出一般决定,必须有出席者持有投票权1/2以上的同意即可生效。而特殊决定则必须得到物业管理区域内所有业主持有投票权2/3以上的同意才能生效。这两种决定的投票基准不同,一般决定以出席者持有投票权为准,而特殊决定以全体业主持有投票权为准。特殊决定涉及到业主群体的重大事项,必须保证决策的慎重和决策执行能获得绝大多数业主的支持。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了特殊决定的事项,包括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和续筹方案的决定。
(五)业主大会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即使业主大会的决定没有全体业主的一致同意,甚至可能会遭到个别业主的反对,只要业主大会的决定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遵循业主公约的议事规则,这些决定就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所有业主具有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