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采光问题是很多业主特别关注的问题,一旦有新建建筑出现,业主都会担心自己的采光是否受到侵犯。根据《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该正确处理与截水、排水、通行、通风和采光等有关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带来损失的要停止侵害、排除障碍并赔偿损失。这条规定为业主获得采光权的赔偿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但是是否真的存在采光权被侵犯的情况,还要具体分析实际情况。
采光权是一种有条件的权利,不能通过专业人员的测量来准确确定。由于我国土地资源有限,城市房屋居住密集,现在的住宅都可能受到不同程度的阳光遮挡,因此不能仅因为遮光就断定采光权被侵犯。而在处理建筑采光问题上,依据《民法通则》的基本法律原则,只能是通过各地方根据自身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地方法规来进行规定。
根据国家规定,可以使用楼高与楼间距为1:1.2的比值计算,以冬至日照时间不低于1小时(房子最底层窗户)为标准。间距是用建筑物室外坪至房屋檐口的高度除以tan(a),其中a为各地在冬至日正午时的太阳高度角。
此外,国家强制性标准也对房屋的通风采光权进行了规定。《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第三章规定,建筑布局和间距应综合考虑防火、日照、防噪、卫生等要求,建筑布局应有利于在夏季获得良好的自然通风。日照标准则要求住宅每户至少有一个居室、宿舍应每层至少有半数以上的居室能获得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少于1小时。国家强制性标准国标《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也规定了居住区的规划设计的基本原则,其中要求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配建设施及管理要求。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震、管线埋设、避免视线干扰等要求确定。
因此,要解决建筑采光问题,可以通过查看建筑是否手续合法齐全,向人大反映要求补偿;通过媒体提出要求;进行投诉;请律师咨询后向法院起诉。同时,可以根据国家规定提出相关要求,但需根据各地特点制定相应的地方法规来进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