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无论是本城区之间的户口迁移,还是省外户口迁出,都需要到居住地派出所进行办理。申请户口迁出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1) 本人书面申请。
(2) 物业管理部门提供的实际入住证明。
(3) 身份证、户口簿及原户籍地派出所户籍证明。
(4)《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
(5)购房合同及全额发票。
(6) 原户口本。
2、如果要办理跨省迁出,除以上资料外,还需要先到迁入地办理同意其迁入的证明材料。
1、户口迁出不一定需要本人亲自办理,可以委托代办人办理。代办人应为原籍户内成员中的成年人,需要提供准予迁入证明(迁出地留存联)、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迁出地派出所审查符合后,开具户口迁移证。
除根据国家规定凭有关证明外,其他户口迁移需要按以下步骤办理:
(1) 申请人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提出入户申请书,并填写入户申请表。出具有关的入户证明材料,包括医院证明、单位证明、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证明等。派出所进行调查核实后,填写入户审批表,上报县、市公安局审批。
(2) 户口迁移实行分级审批。市、县公安局负责审批由农村迁入城镇,由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的户口,市区的公安分局负责审批由集镇的非农业人口迁入城市和县城的户口。
(3) 经过审批同意入户的,迁入地公安机关发给准予迁入证明。持有准迁证或不需要准迁证者,应持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向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部门办理迁出手续,并由其发给迁移证。
(4) 居民应在迁移证规定的有效期内至迁入地户口登记部门办理迁入手续。一般迁移,除迁移证外,还应持准迁证或招工招生、毕业派遣、工作调动等相应的证件。入籍、归国定居、复员转业退伍、刑满释放或解除劳教人员、民政部门收容安置的无家可归者等,不需要准迁证和迁移证,直接凭相应证件办理落户、入户手续。
只要尽快办理这些手续,户口迁移就可以在一个星期内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