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职工住房条件、减轻经济负担、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在县财政紧张的情况下,我县调整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政策。
一、提高行政事业公积金缴存比例
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个人和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从4%提高到5%。
二、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面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人员也可以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未缴存住房公积金购买自住住房的职工(不少于2人),可以由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未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提供担保,也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调整贷款额度和利率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由30万元提高到40万元;贷款额度可占房屋价值的比例从70%增加到80%。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最近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目前,贷款期限5年以内(含5年)的年利率为3.33%,贷款期限5年以上的年利率为3.87%。
四、放宽公积金提取和使用政策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可以提取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余额的期限由6个月提高到12个月。如遇有自然灾害、患医保中心规定的允许报销的几种重大疾病等不可抗力形成的突发事件造成家庭困难的职工(包括其配偶及子女),可提取其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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