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装修投入纠纷属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处理时需要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以及房地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处理此类问题时,首先要坚持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即公平合理原则,并结合此类纠纷的特点进行处理。考虑到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如果双方当事人有约定,我们应该充分尊重其约定并依约定处理,前提是该约定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已经固定在房屋上的装修装饰物如果拆除可能会损害房屋,则一般应归出租人所有;非固定装修装饰物可以拆除,承租人可以将其取走,但不能对房屋造成损害。
一般情况下,双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租赁合同期满后双方不再续约的,装修装饰物应归出租人所有。其次,在确定责任分担时要考虑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如果是出租方过错造成合同解除,且合同对装修装饰物没有约定,则应由出租方对承租人的装修装饰做出适当补偿。如果合同无效,则应按照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无效合同处理原则处理,即当事人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应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则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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