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出卖房屋后将房屋抵押或出卖给第三方的情况,如果买受人无法取得该房屋所有权,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并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2.如果出卖人将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并且已经办理了过户手续,导致前一个买受人无法获得房屋所有权,那么合同上的债权就转化为赔偿损失的债务。在这种情况下,出卖人要承担未得到满足的买受人的赔偿责任。
3.当出卖人将房屋出卖给买受人并完成了产权过户登记后,又与后来的买受人成立了买卖合同,此时出卖人已不再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因而该房屋的买卖合同自然无效。
4.如果出卖人将房屋出卖给两个或多个买受人,并且没有办理过户手续,那么签署合同的先后顺序将决定合同的有效性。优先权属于先签订合同的买受人。如果两个买受人都没有办理过户登记和预告登记,需要审查是否有一方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考虑到风险承担的角度,具有合理性的做法是优先考虑合法占有房屋的买受人。
5.如果买受人以出卖人和第三方恶意串通,并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获得该房屋所有权,买受人有权请求确认该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
6.在一房二卖的情况下,如果预售合同已经登记,那么具有对抗其他买受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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