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实现业主共有物权?

如何实现业主共有物权?

共有物权是指由两个或多个人享有的权利,缺一不可。在业主共有物权方面,一般是业主委员会授予的权利。业主们可以组建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以实现共有物权。

实现共有物权的形式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全体的代表,业主们通过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实现共有部分的所有权及其衍生的其他权利。《物权法》规定,业主有权设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业主委员会,地方政府有关部门也应为此提供建议和协助。

共有的形式

在德国民法中,共有一般指按份共有,而没有提及公同共有的概念,但实际上德国民法规定了共同共有的法律关系,例如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八条规定的合伙、商法典百零五条和百零六条规定的合伙公司、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尚未分割的共同继承财产的所有权等等。这种共有关系并没有在德国民法典物权编中规定,而是在它的第二编即债务关系编的第十四节团体和第十五节共同关系之内。

而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则把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公同共有与准共有三种。

区分共有与公有的关系问题

共有和公有是两种不同的概念。公有是指社会经济制度即公有制,与共有的法律性质不同,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共有财产的主体是多个共有人,而公有财产的主体则是单一的,我国为国家或集体组织。全民所有的财产归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的财产则归某个集体成员所有;其二,公有财产已经脱离个人而存在,既不能实际分割为个人所有,也不能由个人按照一定的份额享有财产权利。在法律上,任何个人都不能成为公有财产的权利主体。因此,有人认为,将集体所有视为一种共同共有的观点是不正确的,集体所有是一种抽象的概念,集体所有的财产不能量化到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而在共有的情况下,特别是在公民个人的共有关系中,财产并没有脱离共有人而存在。共有财产在归属上为共有人所有,是共有人的财产。因此,单个公民退出或加入公有组织并不影响公有财产的完整性,但是,公民退出或加入共有组织(如合伙),就会对共有财产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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