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能否退还?定金须知!

定金能否退还?定金须知!

购房者缴纳定金后取消购房计划是常有的情况,但此时开发商是否该退还定金却让许多人困扰。要搞清楚其中的法律奥秘,关键在于商品房认购书的法律效力是否被认定。为此,我们通过一个具体案例来了解一下。

案例

刘先生和一家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认购书,约定他向该公司预订一套40万元的商品房。刘先生在签署认购书后的15天内必须与该公司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该认购书签署时,刘先生向该公司支付了2万元作为双方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保证。然而,当刘先生要与该公司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时,由于无法就合同具体条款协商一致,导致未能签订正式合同。刘先生要求退回定金,但该公司却以其不予退回。

商品房认购书

在我国法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商品房认购书这种文书形式,签订该文件也不是购买商品房的必要步骤。通过总结,我们得出了一份商品房认购书发生法律效力的必要条件:

1、所购房地产应符合商品房预售条件,即须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若开发商未取得该证,就以内部认购等方式与购房者签订该商品房的认购书,该认购书会因违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有关商品房预售条件的强制规定而无效。

2、认购书必须具备合同生效的主要条款,至少应包括认购房屋的位置、面积、单价、总价及签订正式合同的时间等。否则,认购书无法实际履行,缺乏事实基础,没有产生效力。

3、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规定的合同无效。

总的来说,只有具备以上三个条件的商品房认购书才能对双方具有约束力。那么在上述案例中,刘先生能否得到法律支持并退回定金呢?如果该认购书不具备上述条件而无法发生法律效力,刘先生就可以取回定金。但如果该认购书具备上述条件,会出现何种情况呢?要得出一个明晰的答案,就要分析一下认购书中所称定金的性质。

鉴于认购书本身是一种预约合同,这里所称的定金应视为立约定金。《较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因此,如果双方并非拒绝订立或不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只是因为某些具体条款导致未能签约,卖方应该全部退还定金,而不能没收定金。通过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刘先生仍有权要求取回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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