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不同的房地产发展时期和环境下,商品房买卖的纠纷类型以及集中点也各不相同。在当前房地产市场环境下,存在几类常见的商品房买卖法律问题,下面将对其进行简单分析,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定帮助。
1. 如果与开发商签订了预售合同,但开发商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怎么办?
在此情况下,签订的预售合同被认为是无效的。但如果在起诉前,可以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那么合同就可以被认定为有效。消费者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并要求赔偿。如果消费者想要利用开发商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这一点进行诉讼,必须快速行动,否则一旦对方取得许可证后再进行诉讼,就显得有些迟了。
相对于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预售许可证的成本要低得多。但是,如果消费者仍想购买这套房,那么不需要提起诉讼,只需等待开发商取得预售许可证,然后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即可。
2. 如果开发商在销售时口头许诺并说明了周边设施情况,但在最后交房时并未兑现,且合同里也没有写明如何处理。
尽管口头说明和许诺未写在合同中,但开发商的这些承诺也构成了合同的内容。消费者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但必须先做好证据收集的工作。
3. 如果消费者交了定金,但随后不想购买了怎么办?定金可以要回吗?
如果消费者交了定金,但双方未签订合同,通常情况下,如果原因是开发商的,那么定金会双倍返还;如果原因是消费者的,则定金不予退还;如果双方都没有原因,则定金将被返还。
4. 在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后,如果无法获得贷款,是否可以解除协议?
(1) 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但因为某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那么对方当事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2) 如果因为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那么当事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