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对物支配方面的差异
尽管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都是物的支配权,但它们对物的支配方面存在明显差异。用益物权的主要内容是追求物的适用价值,因此标的物必须具有使用价值;而担保物权的主要内容是标的物的交换价值和优先受偿,因此标的物必须具有交换价值。
2. 性质上的差异
用益物权具有独立性,而担保物权则具有从属性。一般来说,用益物权可以根据法律规定或与财产所有人的约定独立存在,不需要用益物权人对财产所有人享有其他财产权利,因此用益物权是主权利;而担保物权是为了担保债务履行而存在,它的存在取决于担保物权人对担保物的所有人或其他关系人享有债权,因此它是从物权。
3. 权利的存在差异
用益物权通常具有明确的存续期限。在物权关系解除后,权利消失,但在权利存续期限内,权利人有权依法或根据合同规定行使权利。而担保物权的存在取决于债权的存在,当担保物权实现时,该权利也消失。
4. 目的实现的差异
就目的实现的时间而言,担保物权必须在接受担保债权届期未清偿时实行,其目的实现时间在未来。而一旦用益物权设立,就可以实现用益的目的,因此其目的实现时间在现在。
5. 物灭性上的差异
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而用益物权却不具备。如果担保物权的标的物灭失,但这不是担保物权人的责任,担保物权人可以请求担保人提供其他物品来代替;但如果用益物权的标的物灭失,则用益物权人不能要求财产所有人提供其他物品来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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