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共有产权房是指政府将部分土地的出让收益让渡给低收入家庭,让其低价购买符合条件的房屋。政府与保障对象签订合同,约定双方的产权份额、保障房将来上市交易的条件以及所得价款的分配份额。
购买共有产权房的低收入家庭可按个人与政府的出资比例共同拥有房屋产权,产权可以由政府和市民平分,市民也可以向政府赎回产权。目前,共有产权房试点城市有北京、上海、深圳、成都、黄石和淮安,其中淮安市是共有产权房的原始试点城市。
各城市的共有产权房申请条件有所不同,一般包括住房条件、收入条件和户籍条件。以北京、南京、威海为例,申请人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家庭成员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一个家庭只能购买一套共有产权住房。同时,家庭人均月收入、住房建筑面积、财产、车辆等方面也有具体规定。
对于已取得不动产权证的共有产权住房,在未满5年的情况下不允许转让房屋产权份额,但若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则可向原分配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提交申请,由代持机构回购。满5年后可按市场价格转让。
购房人和代持机构在转让产权份额时需遵守相关法规,不得将产权份额分割转让给他人,不得违反规定擅自转让、出租、出借共有产权住房。购买者获得房屋产权性质仍为共有产权住房,所占房屋产权份额比例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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