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的夫妻们经常会面临的一个问题是:婚前购买的房产,在婚后如何加上另一方的名字?这个问题可以分为三种情况来看待,只要了解新婚姻法的规定,就能够避免因此产生的纠纷影响婚姻关系。
第一种情况是,在婚前某一方按揭购买了商品房,并且已经办理了产权证;婚后夫妻共同偿还了房屋的贷款。这种情况比较常见,房屋属于购房人婚前的个人财产,不会因为结婚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即使夫妻共同还贷,也不能共同取得房屋的权利。如果婚姻关系不再持续,另一方仅拥有已付购房款的价值及利息的返还,而不会提出其他请求。为了平衡夫妻双方的权益,避免出现纠纷,影响感情,甚至损害一方权益,夫妻双方可以就这种房产进行约定,并将原产权证的登记变更。
第二种情况是,购房人基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了首付款并办理了银行按揭手续,但是未及时办理房屋产权证。直至结婚后才办理了房屋产权证。在这种情况下,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在办理房屋权证时会要求出示夫妻约定书,并按照约定来办理产权证。这样做可以有效地避免房屋产权的纠纷,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维护家庭的稳定。
第三种情况是,在婚前购买了房产并且没有贷款,也已经办理了产权证。这种情况是否需要变更产权证并追加共有人,属于家庭内部事务,需要慎重处理。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婚前购房时双方共同出资,那么在办理房屋产权证的时候,出资双方应该在证书上载明权利人。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婚前财产各自所有,但房屋的权属是以房产管理部门登记情况确定权利人的。如果婚前购买的房产是双方共同出资,但产权证上只有一方的名字,那么未登记为房屋权利人的那一方,在房屋处分或分割时会处于不利地位。如果双方反目对簿公堂,在分割财产时权利可能得不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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