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购买房产的所有权归属:
1. 一方全款出资
(1)出资方为房款登记人,则房产属于出资方个人所有。
(2)夫妻双方共同登记产权人,则分为两种情况:
如果婚前就取得产权证,属于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因此在建立婚姻关系时成为夫妻共同财产,未建立婚姻关系则法院一般会按照彩礼纠纷的处理原则裁决,出资方可以主张返还;
如果是婚后取得产权证,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产权登记人为非出资方,则又分为两种情况:
如果是婚前取得产权证,一般按照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处理,但如果是为了规避限购等政策,按照借名买房的原则处理,一般不支持返还;如果是婚后取得产权证,则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 双方共同支付全款
(1)产权登记人为双方出资,则通常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如果婚前就支付了全款并取得房产证,且没有约定,则按照按份共有处理。
(2)产权登记人为其中一方,则分为两种情况:
如果婚前登记在一方名下,则被视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如果婚后登记在一方名下,则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
3. 双方共同支付首付款,婚后共同还贷
(1)产权登记人为双方,则为夫妻共同财产。
(2)登记产权人为其中一方,则分为两种情况:
如果婚前登记在一方名下,则未登记方对婚前的出资不是赠与负举证责任,否则只能对婚后还贷及相应财产的增值部分获得补偿;如果婚后登记在一方名下,则可以认定为共同财产,但未登记方对婚前出资负举证责任。
4. 一方支付首付款且婚前取得房产证,婚后共同还贷
(1)出资方为登记产权人,则房屋属于出资方个人所有,另一方对婚后还贷及其相应财产的增值部分有权获得补偿。
(2)夫妻双方共同登记产权人,则被视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因此在建立婚姻关系时房屋属于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可以适当考虑到出资方。
(3)非出资方为登记产权人,则属于非出资方的财产,婚前首付款按照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处理。
5. 一方支付首付款,婚后取得房产证,婚后共同还贷
(1)首付款出资方为登记产权人,则房屋属于首付款出资方个人所有,另一方对共同还贷部分及其相应财产的增值部分有权利。
(2)夫妻双方共同登记产权人,则属于共同财产。首付款出资方将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的行为视为赠与,分割时可以适当照顾出资方。
(3)非出资方为登记产权人,则属于共同财产。
6. 一方父母全款出资
(1)产权登记人为子女,则属于出资方子女个人财产。
(2)产权登记人为子女配偶或夫妻双方,则按共同财产处理。
7. 一方或双方父母部分出资,则属于夫妻双方或个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