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产税是一种针对房屋征收的财产税,按照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基础,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目前的房产税是在第二步利改税之后开始征收的。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从当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
房产税的特点是:1)它是财产税中的个别财产税,仅针对房屋征收;2)征收范围只限于经营性房屋位于城镇;3)根据房屋的经营使用规定不同的征税方式,对于自用房屋按照房产计税余值征收,对于出租房屋则按照租金收入征税。
房产税根据房产原值的10%到30%的比例一次性减除后的余值计算缴纳。不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自己确定扣除比例,但必须在税法规定的幅度内。这种规定既有利于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灵活确定计税余值,也有利于平衡各地税收负担,简化计算过程,提高征管效率。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如暖气、卫生、通风等。对于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纳税人,必须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
以下房产可以免除房产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5)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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